为消除涉酒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维护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2025年7月上旬,县公安交巡警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酒后驾驶31起! 典型案例: (1)7月9日20时09分许,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3XX23小型轿车在人和街被永安勤务中队查获。经检测,向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5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驶。 (2)7月9日15时36分许,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太和乡金子村路段被吐祥公巡查获。经检测,万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驶。 (3)7月10日19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0XX17小型汽车在万胜路西宸御府路段被朱衣公巡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9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驶。 (4)7月10日20时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在万胜路朱衣卫生院路口被朱衣公巡中队查获。经检测,周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驶。 (5)7月10日21时许,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3XXET小型汽车在万胜路朱衣卫生院路口被朱衣公巡中队查获。经检测,冯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5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驶。 (6)7月10日10时许,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9XX2S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省道505线80公里处被吐祥公巡查获。经检测,蔡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6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奉节公安交巡警温馨提示: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来源:县公安交巡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