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两家经营店涉嫌违法被罚!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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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驼康食品销售经营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市监处罚〔2023〕75号
2023年3月26日,我局接市民匿名举报,市民称奉节县驼康食品销售经营部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5日在其经营场所开展会销活动,宣传其销售的蓉达牌泰元口服液可以治疗疾病,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安排执法人员赵成、佘刚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最下方发现4盒“蓉达牌泰元口服液”。当事人现场未开展会销活动。当事人经营者现场表示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5日在其经营场所开展会销活动,宣传蓉达牌泰元口服液可以治疗疾病,经其宣传有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蓉达牌泰元口服液是保健食品,而当事人以会销的方式,在其宣传时故意称其可以治疗各种疾病等内容,其目的是误导消费者认为蓉达牌泰元口服液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而该商品的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除此之外未被批准其他功能。其宣传的内容纯属虚假,且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和欺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4万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万德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市监处罚〔2023〕56号
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路307号门市经营的奉节县万大厨餐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经营者万德林不在现场,电话委托朋友朱少伟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场所正有4名工作人员从事餐饮加工及外卖配送工作。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营业执照,但现场没有看到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原材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合并处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2.处罚款五千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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