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四、诊断“两病”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A
重庆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是诊断“两病”的医疗机构,“两病”患者均可由重庆任意一家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的执业医师诊断,而不像特病诊断,需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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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五、获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的患者就医是否需要单独的就医凭证?
A
原则上“两病”患者就医时不需要单独的就医凭证,直接凭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就医。
但对确有需要办理“两病”就医凭证的患者(如不会使用电子医保凭证的年龄较大的“两病”患者),也可由诊断机构为其办理“两病”就医凭证,就医时也可凭“两病”就医凭证获得保障。
Q 六、医保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哪些项目?
A
“两病”患者门诊治疗范围为药品目录中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药物及重庆门诊特殊疾病规定的“两病”检验检查项目。
包括:利尿剂(XC03)、α受体阻滞剂和β受体阻滞剂(XC07)、钙通道阻滞剂(XC08)、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及其复方制剂(XC09A、XC09B)、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及其复方制剂(XC09C、XC09D)、调节血脂药(XC10)、糖尿病用药(XA10)及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的中药。
Q 七、“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具体怎么实施?
A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通过按项目付费和按人头付费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按项目付费的方式
就是“两病”患者在重庆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能稳定供应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且已联通医保“两病”管理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规定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按规定的报销比例、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
按人头付费的方式
主要是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对固定的“两病”参保患者使用。这种方式下“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附近一个乡镇卫生院或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
定点治疗机构负责患者的门诊治疗服务(包括复诊、检查、供药),并按规定满足患者门诊治疗服务需求。
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治疗机构按人头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