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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兴隆镇一男子沿街张贴侮辱前女友横幅,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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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12: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谈恋爱讲究你情我愿,
说分手也该好聚好散。
若为泄愤采取极端行为侮辱、骚扰对方,
导致对方生活受到影响、名誉受损,
则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奉节县兴隆镇的阿珍与阿强在老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期间,阿珍向阿强推荐了一个投资项目,阿强考察后向该项目投了数万元。
      但由于经营不善,该项目最终以失败告终,阿强投资的数万元也打了水漂。
      投资失败后,两人经常因此爆发争吵,后不欢而散。
      分手后阿强将投资失败的原因归结于阿珍,认为是阿珍欺骗了自己。
      2023年5月,为报复阿珍,阿强编纂大段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并将其制作成横幅张贴在兴隆镇广场等人员密集地。


微信图片_20240307115952.jpg


      阿珍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阿强共计张贴横幅3个。
     公安机关认为阿强的行为对阿珍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对此给予阿强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面对老家群众以及不明真相熟人的指指点点,不堪其扰的阿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强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4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原告产生纠纷时,应妥善处理,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其在公共场所张贴不文明甚至侮辱性内容的横幅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主观恶意强,性质恶劣。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已超出自主行为的界限,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仅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的贬损,还侵扰、破坏了原告私人生活的安宁,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名誉损失费、精神抚慰损失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的侮辱、谩骂行为导致原告人格利益受损,使其蒙受精神损害,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 官 说 法


微信图片_20240307120004.jpg
费明军
兴隆人民法庭审判员
(主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法典》对自然人享有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及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男女之间建立、终止恋爱关系,均系个人权利的自由权利。情侣之间应互相尊重,当感情破裂确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应好聚好散、懂得放手,而不应以诋毁中伤、污蔑诽谤的方式报复对方,无论是利用张贴横幅侮辱他人,亦或是在微信群聊、朋友圈或其他网络平台肆意损害他人名誉,都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阿强因与阿珍的感情纠纷,使用在公共场所张贴不文明甚至侮辱性内容的横幅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合理倾诉、表达情感的尺度,构成了对阿珍人格尊严的贬损,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给阿珍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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