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快捷、环保低耗等优势,迅速成为广大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电动自行车自身稳定性差、安全防护性能低,加上部分驾驶人安全、文明、守法出行意识不高、驾驶技术不过关等因素,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06月20日08时35分许,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奉节县夔州街道竹园路天佑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驾驶,碰撞斑马线上行人贺某某,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余某某、行人贺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监控截图) (监控截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余某坤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奉节交巡警提示:
守法规,知礼让,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平安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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