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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刚:关于修订献血法的几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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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14: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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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正式施行。自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将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不断满足临床用血需求,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随着经济社会、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进一步释放,加之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着献血人群年龄结构老化、老年人群用血需求增加的双重压力,急需快速提升临床用血采供数量。


《全国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指出,我国血液供应仍处于“紧平衡”阶段,2020年千人口献血率仅为11.1、人均红细胞用量3.4毫升,与部分中高收入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献血人数不足导致各地临床用血供应短缺的频率越来越高。更为严峻的是,非法获利且渐成产业趋势的不规范互助献血现象也已出现,血液安全风险不断加大。


上述现象与无偿献血宣传特别是主流媒体公益宣传力度不够,以及献血者激励奖励政策不到位、不精准等密切相关。


为从根本上治理无偿献血工作中出现的乱象,切实稳定和扩大献血者队伍,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迫切需要对献血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适当延长献血年限
建议修改第二条第二款。


修改内容:
将“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修改为“国家提倡并鼓励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修改理由:
伴随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五十五周岁至六十周岁公民的健康水平也相应提高。将无偿献血年龄上限增加五岁,不会影响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但可以增加无偿献血人群的相对数量,从而增加临床用血采集量。


地方立法经验:
《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男性体重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女性体重四十五公斤以上,符合献血健康要求的个人,自愿捐献全血或者血小板等血液成分。”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经济特区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公民,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加强组织领导
建议修改第四条。


修改内容:
将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修改为“成立省、市、县三级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规划献血工作”。
将第二款“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落实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增加第三款“政府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献血经费及实施保障、青少年教育和社会宣传动员等工作”。


修改理由:
2019年,中国输血协会开展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有21个省、143个城市设有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多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于2000年前后,且由人民政府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担任组长。鉴于目前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应由国家实行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设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部门职责。


鼓励文明单位无偿献血
建议修改第七条。


修改内容:
将“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修改为“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国家、省、市、县各级文明单位积极组织团体无偿献血,为无偿献血作表率”。


修改理由:
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履行社会责任突出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创建目的与无偿献血的公益性高度契合。同时,团体献血已经成为目前临床用血的重要来源。各级文明单位组织团体无偿献血,应当成为时代表率。


适度缩短献血间隔
建议修改第九条第二款。


修改内容:
将“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修改为“血站对献血者每次全血采集量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三个月”。


地方立法经验:
《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供血机构对无偿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的,采血量最高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全血的献血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三个月、女性不得少于四个月。”


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建议修改第十七条。


修改内容:
增加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者激励机制,将无偿献血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考评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在保证急救用血前提下,优先安排献血者的临床用血”。


将“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调整为第二款。


修改理由:
将无偿献血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单位等考评体系,有利于发展壮大献血主体人群,是对本法第七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率先献血的响应。明确献血者优先临床用血,既是对无偿献血者的重要激励,更是对更多人加入无偿献血队伍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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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卫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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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无偿献血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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