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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345万!奉节等地数百人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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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4 11: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fj114 于 2023-12-4 11: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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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出现利用电信网络平台实施诈骗这一新的犯罪形式,由于其作案手法的隐蔽性、作案方式的多样性、作案范围的广泛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在奉节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层出不穷,诈骗数额大、受害人数多、危害程度深,给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奉节县人民法院始终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持续稳定为己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惩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为推进平安奉节建设,开创“兴业兴城、强县富民”崭新局面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反诈行动,增强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筑牢反诈“防火墙”,守好群众“钱袋子”,奉节县人民法院收集整理近年来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一、冒充老年保健协会工作人员
以发放补助金为由实施诈骗
——王某某、李某某等5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共谋冒充老年保健协会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其后邀约韩某某和柳某某加入。李某某、韩某某、柳某某以老年保健协会工作人员名义向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加入协会后每月可获得600元补助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收取档案管理费、保证金、激活费、公证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王某某负责收取分发诈骗资金以及后勤管理,于某某帮助王某某收取诈骗资金等。王某某等5人骗取奉节等地580余名老年被害人共计34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相关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相关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综合考虑其他3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相关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四年一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警惕性低、防范意识弱、辨识能力不强的特点,冒充老年保健协会工作人员,以虚构发放补助金获取老年人信任后,通过收取档案管理费、保证金、激活费等名义骗取老年人钱财。本案提示广大老年群众,应提高自身警惕和辨别能力,不要轻信陌生人游说,在没有核实清楚相关情况下不要盲目支付相关费用,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二、以浏览广告得奖励等为诱饵
实施诈骗
——陈某某、胡某某等5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某等5人在微信朋友圈中散布成为“金鼠挂”APP会员浏览广告可得奖励、推荐新会员加入可得佣金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下载“金鼠挂”APP并缴纳会费成为会员,以此骗取被害人缴纳的会费。陈某某等人在前期通过微信群向被害人支付了奖励和佣金,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推荐亲朋好友缴纳会费成为会员。陈某某等人在会员达到一定规模后便以系统出现故障、系统需要维护等理由关闭“金鼠挂”APP并解散微信群,在此期间诈骗奉节等地52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5.349万元。案发后,除陈某某外其余4名被告人退清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胡某某等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坦白等相关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相关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综合考虑其他3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相关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包罗万象,涉诈信息也掺杂其中,特别是“包装”后的涉诈信息更具隐蔽性。本案中,犯罪分子就是以奖励、佣金为诱饵,在微信朋友圈中散布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下载虚假APP,缴纳会费成为会员。被害人为获得佣金和奖励,又推荐亲朋好友缴纳会费加入,如此“滚雪球式”诈骗方式极具危害性。本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要轻信“轻松得奖励、赚佣金”等网络信息,为谋小利而造成自己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三、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
——李某等6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等6人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网贷公司,招聘业务员实施套路贷,共同出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7600余条用于散布诈骗信息,并以贷款利息低、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李某等人先扣除借款本金30%的砍头息,借款到期后又以每次提高较小额度为由,诱使借款人多次借款并以贷还贷,再对不能按时还款者按照借款金额30%收取高额续期费。借款人既不还款亦不续期,则外包催债公司向借款人或其亲戚朋友“索债”。李某等6人通过上述套路贷手段不断垒高借款人债务,共计骗取奉节等地1700余名被害人68万余元。案发后,李某等3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3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数罪并罚,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相关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综合其他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从犯、自首、立功、坦白、退赃等相关量刑情节,分别判处九年十个月至五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1万元至5.8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套路贷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虚构各种优惠及便利条件,引诱被害人借款,而后通过扣除砍头息、收取高额续期费、以贷还贷垒高债务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本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办理贷款应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抵押、低利息等看似诱人的贷款广告,如发现遭遇套路贷,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采取报警等方式寻求法律帮助。



四、冒用国家政策实施诈骗
——张某某等6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邀约并组织其余5名被告人,冒用“国家品牌战略工程”,编造相关宣传资料,并建立微信群宣传,以投资可获得原始股份和红利等为诱饵,骗取奉节等地1000余名被害人缴纳的所谓“投资款”共计13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相关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综合考虑其他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相关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四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至0.3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是冒用国家政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通过编造相关宣传资料吸引被害人参与投资,并利用微信群裂变式传播诈骗信息,扩大受害人规模,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本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发布的涉及国家政策等信息,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核实,切勿轻信陌生人宣传,更不要轻信所谓的“投资回报”等虚假承诺,避免自己财产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五、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谎称
信用卡逾期实施诈骗
——蔡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前往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奉节县的家中实施诈骗,由陈某某提供诈骗场所及后勤保障,蔡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向奉节等地多名被害人拨打电话,谎称被害人信用卡逾期会影响个人征信,以向蔡某某指定的银行卡转款可提高信用额度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张某等人向蔡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6万元。陈某某分得0.5万元,在案发后全部退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相关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相关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假借信用卡逾期实施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名下信用卡逾期将影响个人征信,以向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卡转款可提高信用额度为诱饵实施诈骗,被害人因担心征信受影响而进行转账,最终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本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接到信用卡逾期电话或短信,应第一时间与银行官方客服核实,或到附近银行柜台进行确认,不要轻易向陌生人转账,避免自身钱财遭受损失。





六、以提供收款账号等方式
帮助实施诈骗
——万某、赵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万某、赵某等人明知他人在微信上虚构公司采购奉节脐橙、发送虚假银行到账信息,以拿回扣、退货等理由让被害人转账的方式进行诈骗,仍为其提供微信账号、电话号码及收款二维码等帮助实施诈骗。万某、赵某分别帮助诈骗5万余元、1万余元。案发后,赵某退清诈骗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赵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万某、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赵某退清诈骗款项等相关量刑情节,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0.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对生产销售脐橙等农副产品的农户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农户急于销售农副产品的心理,通过虚构购买农副产品的事实获取信任后,以拿回扣、退货、转账出错等理由实施诈骗。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对农户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微信账号、电话号码及收款二维码等,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最终受到法律的惩治。本案也警示广大农民朋友,对于网络发布的农副产品购买信息,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诈骗意识,避免掉入诈骗陷阱。



来源:重庆奉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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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4 11: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严厉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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