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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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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4 08: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局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
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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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5号)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即: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垃圾处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期限等政策仍按《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发〔2013〕93号)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垃圾处置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居民按户按月向供水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税务部门指定的代征单位缴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自行申报;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依据城市管理(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办公室)部门核定的应纳费额自行申报;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依据城市管理(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办公室)部门核定的应纳费额自行申报。


        三、垃圾处置费缴纳义务人、代征单位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作为缴费凭据;居民按现行规定向代征单位缴纳垃圾处置费,代征单位为居民开具财政票据。


        四、垃圾处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居民缴费人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库的,向城市管理(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办公室)部门申请办理;垃圾处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局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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