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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 【已回复】占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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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9 11:16: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各位领导您们好!本人是滨江郦城(原名滨江国际)C区业主,实名举报正火哥长期占道经营,导致几千名业主很不方便,孕妇,老人儿童很不安全。也有市政领导来看了几次结果就是没有结果。每天晚上下午五点就开始占领了。几年了为什么没有执法部门管?忍无可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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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8 20:2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没有效果直接上抖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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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10: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回复如下:

县住房城乡建委:
答复群众意见书 奉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答复群众意见书 问政人: 您好!就您反映“滨江国际占道经营”一事,奉节县民生之声服务中心交县住建委核处,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反映滨江国际,投诉存在占道经营的问题。 二、调查情况 接到相关反映后,经过现场调查,并与您电话沟通,反映的问题属实。 三、处理结果 火锅店老板已经按照城市管理局要求,停止占道经营问题,现在该位置已经畅通(附图片)。县住建委已将上述办理情况向您反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疑问,请与我单位进一步沟通。 奉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县城管局:



答复群众意见书 尊敬的女士: 您好!就您反映“滨江国际C区正火锅占用人行道,影响周边居民出行”一事,奉节县民生之声服务中心交奉节县城市管理局核处,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反映滨江国际C区正火锅占用人行道,影响周边居民出行的问题。 二、调查情况 接到相关反映后,经奉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曾令兴同志调查,反映的问题属实。 针对反映的“滨江国际C区正火锅占用人行道,影响周边居民出行”问题,我单位出动执法人员4人,对正火锅占道经营的现象进行了规范,对该门市我单位曾多次予以口头告知,要求其不要占道,由于该处占道经营区域是属于滨江国际C区小区管理区域,日常管理主体为海城物业,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门店经营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且住建委依据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2010年7月30日开始实施的,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里面明确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建议海城物业加大对该区域的管理力度,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三、处理结果 我单位出动执法人员4人,对正火锅占道经营的现象进行了规范,对该门市我单位曾多次予以口头告知,要求其不要占道,由于该处占道经营区域是属于滨江国际C区小区管理区域,日常管理主体为海城物业,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门店经营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且住建委依据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2010年7月30日开始实施的,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里面明确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建议海城物业加大对该区域的管理力度,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奉节县城市管理局已将上述办理情况向您反馈。感谢您对奉节县城市管理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疑问,请与我单位进一步沟通。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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